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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7 16:11:41浏览次数: 309
国粮检〔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确保国家通过粮食交易中心拍卖的粮食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投放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农发行分支机构、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粮食交易中心)共同参与的联席机构,并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相关处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各地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督促、指导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建立粮食销售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落实督导措施

(一)摸清拍卖标的底数。中储粮分支机构在各批政策性粮食拍卖前将拍卖计划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安排有关直属库对拟拍卖粮食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分贷分还的政策性粮食拍卖前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进行摸底,并由中储粮分支机构备案。发现问题的要提前补救,确保向粮食交易中心提报的拍卖标的信息真实、准确,杜绝“空单拍卖”、标实不符、不具备出库条件的粮食挂单等问题。

(二)加强信息沟通。粮食交易中心要切实履行好组织交易、协调出库和资金结算职责,每周要向省级联席机构单位报送本省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进度、违约毁约、资金结算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下发至出库粮食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报告,出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连同处理结果以清单形式一并报送。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中储粮直属库和各分贷主体要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出库监管制度,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现场督导,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和问题。粮食拍卖成交后,中储粮总公司委托各地分公司或承贷企业及时与购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做好粮食出库准备,配合买方查验粮食数量、质量情况。粮食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指导,根据粮食出库履约进度为买卖双方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及时向省级联席机构报送交易信息、实物交割进度、资金结算情况,反馈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和农发行系统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督导。

(四)妥善处理纠纷。粮食出库过程中出现纠纷,经粮食交易中心及出库点监管方协调无效时,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会同粮食交易中心召集买卖双方进行协调,按政策规定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买卖双方作出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提请省级联席机构,按照“纠纷必有责、有责必追究”的原则,提出对买卖双方的处理意见,追究协调不力的责任。政策性粮食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的,由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导所在地省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复核有关情况后提出规范性判定意见。

三、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因其他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中储粮直属库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储粮分支机构,责成比照上述规定落实处理措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有以上行为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二)承储企业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导致粮食不能正常出库,以及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纠纷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中储粮分支机构停拨保管费用补贴,请有权机关协助出库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并对该企业库存的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移库处理;粮食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和政策性粮食承储资格;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个共同”原则,追缴违规企业贷款;农发行暂停其贷款资格;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三)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粮食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或未按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任务。

(五)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备案。联席机构成员单位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管控,形成监管合力。

四、其他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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