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和侵占集体收入共计12万余元。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4人日前因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不仅被判处刑罚,还并处罚金40万元。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高刘镇)南仓村在2006年至2008年拥有村集体预留地148亩,2009年起减少为119亩。时任该村村委会书记孔凡平、主任朱文胜、会计余章平、民兵营长王德胜作为南仓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06年经共同谋划,将上述村集体预留地划分到该4人或者其亲友名下,以此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并通过在村集体账目上虚列收入和支出的办法做平账目。经查,4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累计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44048.72元。
自2010年起,南仓村按照上级要求实行财务规范,村集体经济收入每年上缴至村集体的“三资”账户内,支出实行审批制。孔凡平等4人又共谋在南仓村财务的支出项目上虚列开支,以此虚报冒领村集体收入。2010年至2014年2月间,4人累计从南仓村集体收入中虚报冒领81726元。上述人员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用。
孔凡平、余章平、王德胜3人在得知侵吞公款一事可能案发后,于2014年8月前往当时的高刘镇政府,向分管财政以及纪委的镇相关领导说明了情况,并向村集体“三资”账户内退回所贪污和侵占的国家财产。
经蜀山区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4被告人非为挥霍,而是因工资不高,为补贴家用走向犯罪道路,主观恶意不深;每人取得涉案赃款3万元左右,犯罪情节较轻;且4人均为投案自首,为初犯;遂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3年11月13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赃款数a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